2018年09月02日11:00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這是法律該有的樣子
面對喧囂,回到法律框架內解決問題,既是司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社會的題中之意。作為守護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律能秉持不縱不枉的原則,探究民意背后的積極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決,這是法治的勝利。維護正義、明辨是非,更倡導了社會法治思維,提升了社會法治意識,這才是法律該有的樣子。
>>律師說法
搶刀追砍屬無限防衛
正當防衛后會承擔民事賠償嗎
昨日,資深刑辯律師劉昌松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警方撤案和他之前的分析預判結果完全一致,公眾樸素正義觀與法律之間并不矛盾。
樸素正義觀與法律一般不應有大的沖突
華商報:昆山反殺案為何引發輿情的高度關注?
劉昌松:昆山反殺案在網絡上發酵,公眾意見一邊倒,認為“騎車男”沒有責任,這體現了樸素的正義觀。多數情況下,公眾樸素的正義觀與法律的態度是一致的,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絕大多數人意志的理性反映。問題是,反殺事件中公眾心中的“英雄”,剛開始反而被司法機關認為涉嫌犯罪給拘押起來了,這等于說“騎車男”剛逃出了被惡人砍死的巨大風險,又面臨著被刑事制裁的法律風險。法律與人情一般不應有這么大的沖突。
本案屬特殊正當防衛 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說
華商報:你為何認為防衛過當早該排除?
劉昌松:我在幾天前就認為,防衛過當首先可以排除,因為該種情形是指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都具備,即防衛起因(不法侵害現實存在)、防衛意圖(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衛時機(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條件都符合,只是防衛限度條件不具備,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后果。
本案應屬于特殊正當防衛,是指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正當防衛。對此法律規定,“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哪怕防衛行為造成最大損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當的,換句話說,特殊正當防衛中根本沒有防衛過當一說,所以它又被稱為無過當防衛、無限防衛。本案中“騎車男”面臨的正是窮兇極惡的生命安全威脅,完全可以進行無過當防衛。
正當防衛不同于緊急避險
其鼓勵防衛人同犯罪作斗爭
華商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哪?
劉昌松:本案最大的爭議是,“寶馬男”的砍刀被“騎車男”搶到,“寶馬男”跑向寶馬車的過程中,“騎車男”還持刀追砍,最終導致“寶馬男”死亡,是否屬于對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為進行了報復性的事后防衛,即防衛的時機條件是否還具備。若屬于事后防衛,則一般正當防衛的條件也不具備了,更不用說構成特殊正當防衛。若構成報復性的事后防衛的話,那么就不具有正當性,就成為犯罪行為,罪名就是故意傷害罪。
基于“寶馬男”一點口角即動用兇器,且隨意即刻從車內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惱羞成怒,又回到車中拿取其他兇器或者駕車撞向“騎車男”的可能,這是一個合理判斷而非胡亂猜測。
“騎車男”在“寶馬男”跑向寶馬車時,確實存在轉身就跑等其他選擇,但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緊急避險,不要求不得已而為之,而是鼓勵防衛人在有其他選擇時依然可選擇同犯罪作斗爭,從而扶正祛邪,弘揚正氣。
即使真的查明車內并無其他兇器,但“騎車男”會不會回到車內去駕車撞人,由于死無對證,已經無法排除,根據“存疑時利益歸被告人”的原則,即應作出防衛時機條件依然存在的判斷。因此,報復性的事后防衛之故意傷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現在警方認定的事實是,“寶馬男”跑向寶馬車的過程中,“騎車男”持刀追砍的兩刀都沒有砍著,致命傷是打斗中的第一刀,“騎車男”的防衛時機當然沒有喪失,這樣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存在一點問題。即便是“寶馬男”在跑向寶馬車的過程中也被砍著了,甚至此環節有致命傷,此時公安機關也能認定正當防衛,如果這樣的話對未來的指導意義更大。
“騎車男”會面臨民事索賠嗎?
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擔責
華商報:“騎車男”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畢竟殺死了“寶馬男”,“騎車男”接下來會面臨民事賠償嗎?
劉昌松:《侵權責任法》第30條明確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我認為本案中,即便“寶馬男”的家人提出民事索賠,“騎車男”不會進行民事賠償。 華商報記者 燕然
>>案例意義
極大擴充了實踐中的正當防衛權
■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段萬金:
法律的勝利 民意的勝利
正當防衛權擴展的標志性案例
段萬金認為,于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這一標志性案例的實踐極大地擴充擴展了公民的正當防衛權。
“這個案子最核心的是于海明反搶劉海龍砍刀并捅刺劉海龍數刀,致劉海龍身受重傷,這一情節如何認定?”
按照通常的機械司法認定,于海明搶刀后,劉海龍已經不具備繼續傷害于海明的能力,于海明此時用刀刺傷劉海龍已經涉嫌故意傷害。更何況在于海明刺傷劉海龍一刀之后,劉海龍更加不具備繼續傷害于海明的能力,而于海明連續刺傷并砍擊劉海龍,這一行為基本可以確定為故意傷害。
這種認定看似合理,但是完全高估了一般人在遇到此種危險之中的冷靜精確防衛的能力,人畢竟不是機器,在處于極度危險恐懼慌亂之中,做出任何行為都是可以理解的。
“此次事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的認定和決定就是從這一基本人性出發,而不是從機械司法實踐出發”,其中認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后,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
對于于海明拿刀后對劉海龍連續砍擊,司法機關的解釋是,一方面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處于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另一方面連續砍擊是一個連續的動作,完全具有合理性。對于于海明人身安全仍然處于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這一認定非常大膽。于海明追擊中連續砍擊劉海龍的行為,有充分的合理性,法律不能要求一個極度慌亂恐懼憤怒的受害人在防衛的時候去精確計算自己是砍一刀還是砍兩刀,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這一次司法機關的認定,對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做了很大的擴充,刑法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對其的解釋和適用應當與時俱進。于海明最終被認定正當防衛,這是法律的勝利,也是民意的勝利,希望能將這一案例的解釋上升為司法解釋,或者修改刑法時進行擴充規定,讓這一認識上升為法律,成為全體法律界的共識。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
保障了防衛者 肯定了自我救濟對司法實踐是極大進步和表率
趙良善認為,劉海龍拳打腳踢及持刀擊打的行為屬于行兇行為,即不法侵害。本案中,檢察機關明確了易刀之后仍能夠發生侵害,對無限防衛進行了明確及肯定,并對防衛行為是否結束做出了可能性分析,對案件不法侵害做出了時間上的延伸和空間上的擴大,并肯定了受害者的反擊行為系防衛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并且具有積極意義,從某種程度上保障了防衛者,也肯定了自我救濟,這對于司法實踐是極大的進步及表率。縱觀以往的刑事審判實踐,對于不法侵害的時間點要求非常嚴格,很多防衛者一不小心就防衛過當了。但是本案的撤銷起訴,無疑解除了防衛者的防衛之憂,是一個典型,契合了法律初衷,對以后的司法實踐也能夠起到指導作用。
■陜西圣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朱振峰:
本案體現懲惡揚善的立法本意
明確傳遞鼓舞正當防衛的信息
朱振峰認為,認定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本案認定于海明屬于正當防衛存在以下兩個關鍵點:
1. 是否存在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即劉海龍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 于海明對于劉海龍的防衛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根據警方查清的事實,劉海龍在刀甩脫后,仍與于海明發生搶刀的行為,這說明劉海龍并未因刀的脫落放棄了繼續的侵害。在于海明搶到刀后在7秒內連續采取了刺砍5刀的防衛動作。在劉海龍受傷跑向寶馬車時,于海明追砍過程中,于海明追砍的兩刀均未砍中劉海龍。
在于海明對劉海龍進行反擊時,一般人很難準確判斷出自己的反擊行為到底會給對方造成多大傷害,所以不能強求于海明對劉海龍的防衛強度要與劉海龍的侵害強度相當,畢竟于海明不是“武林高手”。所以,于海明對于劉海龍的防衛沒有超出必要限度。
本案認定于海明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僅體現了正當防衛制度對防衛者保護的價值,更為重要的是體現了懲惡揚善的立法本意,向社會明確傳遞了鼓舞正當防衛的信息。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對今后類似案例具有指導作用
司法機關在昆山反殺案發生6天之后公布調查結果。公安機關撤案,是否說明該案在程序上已經終結?該案對我們有什么啟示?華商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學專家和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
案件提升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昆山公檢機關在案發6天后即發布調查結果,速度很快,對平息公眾的焦灼和不安有很大意義。昆山公安撤案,表明該案在程序上已經終結。社會大眾之所以關注該案,是因為近些年來不時存在的“正不壓邪”現象,即法律對正當防衛者一直采取比較控制的態度,導致邪惡的力量釋放相對比較彰顯,這是公眾關注該案的根本原因。昆山公檢機關對案件的分析較為準確,公眾容易理解,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無疑會因此提升,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無疑也會大大提升。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
體現民眾對法律價值導向的關注
從立案到撤案,6天不可謂不快。但換一個角度說,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著于海明在法律上的命運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這對于于海明及其家屬來說是一種煎熬。因此,盡快公布撤案結果,對于他們來說也是一種慰藉。
本案中,民眾普遍認為于海明系正當防衛,不應當被追究刑責。因此,辦案機關在適用法律的同時,還要注意,常態的法律適用作出的處理結果應當能夠為全社會的公認理念所接受,不能出現明顯荒謬和脫離實際的結果。辦案機關在及時、準確地作出構成正當防衛的案件定性之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釋法,很好地契合了公眾的價值判斷,維護了良好的社會情感,充分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的處理很果敢、及時,將為之后的類似有關正當防衛認定的案件提供參考和指引。
案件撤銷后,意味著對于海明的刑事追究終結,依法應當立即對其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民眾之所以對本案如此關注,一方面是因為不法侵害人劉海龍的砍殺行為十分惡劣、恐怖。因為瑣事,況且還是其自己違反規則,就在大街上持刀對他人砍殺,嚴重挑戰社會秩序,加上其之前的多項違法犯罪記錄,嚴重刺痛社會情感。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普通民眾十分關注如果自己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防衛,是否也會像于海明一樣陷入被立案面臨追究刑責的境地。民眾對本案的關注,其實體現了大家對自身安全、生命的關注,對法律價值導向的關注。
通過本案,大家希望看到,守法的人不被錯誤追究責任,違法的人付出應有的代價。
■云南華恒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維昶:
不能將防衛限度定性在與“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礎上
案件將會促進我國正當防衛制度在司法實踐方面的進一步激活,同時,也將對《刑法》中過于抽象的正當防衛法律條款在修訂方面產生深遠影響,相信更加具體又極具操作性的正當防衛條款將會在本案之后誕生。同時,本案將會對今后類似的正當防衛案例具有指導作用。于海明正當防衛案,真正體現了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在于優先保護防衛者,而不能對防衛者做出過于嚴苛的防衛前提,更不能將防衛限度定性在與“不法侵害”保持平衡的基礎上,防衛者的防衛應當對“不法侵害”具有壓倒性優勢,防衛行為理應包含先發制人和自衛反擊的范疇。合法沒有義務向不法讓步,合法者堅守合法陣地不退讓,才是正當防衛的本質。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
不推動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以后類似的案子還是比較難辦
檢察院在處理昆山反殺案上速度較快,一般這種案子在37天之內,公安報請批捕的時候,檢察院才介入。這個案子社會很關注,輿論壓力大,意見一邊倒,加之有錄像,事情比較清楚,所以檢察機關介入很早。
在我看來,如果不推動最高法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將防衛過程的連續性,關于苛求于人的精準防衛解釋清楚的話,以后類似的案子還是比較難辦。如果不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出臺,那該案只是個案,意義不會很大。社會大眾之所以關注此案,是因為大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焦慮,對司法實踐僵化的不滿,希望法律更人性化,不遠離社會公眾認知。
■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于歡案二審辯護人):
激活無限防衛權適用
昆山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反殺案偵查,并通報偵查結果,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此案為社會重點關注的案件,具備必要的條件,所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有力地保障了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有力地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了刑事訴訟程序合法、公正高效。
本案的最大意義是激活無限防衛權的適用。我國在刑法上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鼓勵公民敢于、勇于利用該制度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特別是犯罪行為。如果對防衛人要求過嚴,防衛行為動輒就成為防衛過當,防衛人還因此要承擔刑事責任,容易使正當防衛制度流于形式。社會大眾普遍關注該案,說明公眾對我國社會一直以來所倡導懲惡揚善的樸素觀念極為在意,更說明公眾對憲法所賦予自身生命或健康權的信守。
近日,一段“扔證件”的視頻在網上流傳。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9月7日擬就員工離職及公司生產情況采訪昆山世碩,多次致電均未能接通。
(壯麗70年 奮斗新時代——推動高質量發展調研行)這個“456”不簡單——內外聯動開放釋放“上海磁力” 這是位于上海浦東新區的浦東國際人才港辦事大廳(4月11日攝)。參觀者在位于上海浦東新區的ABB集團展示廳觀看機器人作業演示(4月10日攝)。
3月14日,江蘇省昆山市啟動實施祖沖之自主可控產業技術攻關計劃,面向全球高校院所、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發布1000項企業技術需求,征集解決方案。當天,共有100項技術需求現場揭榜,115家企業累計出資16.8億元。
9月13日,于海明在案發后第一次跟哥哥于建林(化名)通了電話。于海明稱,現在腰上的傷還有點疼,脖頸、腿上的傷恢復差不多了,但是心里還是亂糟糟的,總有恐懼的感覺。他強調,等再過一段時間就出去工作,網友們的好意他心領了,他不能接受大家的捐助。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8月27日晚,在昆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匯處的東北口,劉海龍與于海明因行車沖突,遭遇到了一起。
這兩天,記者持續關注了昆山市發生的一起寶馬司機持刀追砍電動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記者第一時間了解到了騎車男子于某的相關情況,今天(8月30日)也從知情人那里證實,于某的兒子去年罹患了淋巴癌。
新京報記者獲悉,于海明曾有過兩段婚姻,并和前妻育有一子,離婚后孩子判給前妻,后來患病一直在醫治。目前,于海明與現任妻子有兩個孩子,和妻子的父母在昆山生活,于海明的父親于兩年前去世,母親則跟隨哥哥在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