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9月03日07:42 來源:新京報
無繼承人的遺產收歸國有有其合理性,但對收歸國有遺產的用途卻也應當加以限制,從而體現國家不與民爭利的思路,并實現遺產的物盡其用。
▲圖文無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 李昊
近日,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的一個案子引起了廣泛關注。孤寡老人徐占武2016年去世后,留有18萬多元的遺產,但卻未留下遺囑,也沒有法定繼承人在身邊,法院受理無主財產認定申請后,依法定程序在報紙上公告滿一年后仍無人認領,遂判決該遺產收歸國有。
本案中,徐占武老人死后無繼承人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32條,認定該遺產無主的程序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雖然本案的處理結果有法可依,但是這些法律依據以及程序操作上的合理性仍然引起了不少質疑。
質疑的焦點是“招領”程序是否真的合規。本案中,在判斷老人徐占武的遺產是否為無人繼承的遺產時,社區采取了聯系其原籍所在地進行詢問的辦法,當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則在報紙上進行了為期一年的公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只需要在報紙上進行認領公示即可,并不負有根據相關線索進行確認的職責。
但是在通訊媒介如此發達的今天,僅僅在報紙上刊登財產認領公示只具有形式上的公示意義,實際上難以使認領財產的消息大范圍地傳播出去。
正是由于程序上的不完善,不免出現法定繼承人無法獲知財產認領公告的可能,而讓民眾感到草率和不公正。因此,相關部門還需進一步完善無繼承人遺產的認領程序和公示手段,以保證結果上的公平公正。
當然,死后無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所有,不僅我國如此,國外的相關法例也不少見。如德國民法規定,不存在法定繼承人時,由被繼承人最后住所地所在的州或者聯邦取得遺產。除死后無繼承人的遺產外,我國還將無人認領的遺失物也規定為國家所有,因而這一問題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就引起了很大爭議。
但這兩個問題之間卻存在很大不同,對遺失物而言,若是由國家取得其所有權,不免存在國家與民爭利之嫌,也無法實現鼓勵民眾拾取遺物歸還的積極性。
相反,對無人繼承的遺產來說,不存在需要鼓勵拾金不昧的良好社會風尚那樣的動因,被繼承人死后只有國家或集體最適合作為無主財產的權利人結束財產無主的狀態,并由國家或集體對該遺產進行清算以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如本案中的徐占武老人去世后,如果不由國家取得該遺產,那么該財產必將在法律上始終處于無主的狀態,不能充分實現物盡其用。
若承認先占取得,又不免引起眾人爭搶取得遺產的混亂局面,也缺乏自然無主物先占取得的正當性。因此,不應當以與民爭利為理由否定無繼承人的財產歸國家所有的合理性。
但盡管無繼承人的遺產收歸國有有其合理性,對收歸國有遺產的用途卻也應當加以限制,從而體現國家不與民爭利的思路,并實現遺產的物盡其用。較為合理的處理方案是將收歸國有無人繼承的遺產用于全社會的公益和慈善事業,由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并向全社會公示其使用狀況。
頗為遺憾的是,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未對收歸國有的遺產用于何種事業做出明確規定。因此,相關法規還需進一步完善以對這一問題出臺更加詳細的規定。
□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